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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2023年面向高校优秀毕业生公开招聘163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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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22:45:42
为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2023届高校优秀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工作在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配合实施。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监督。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此次公开招聘岗位128个,招聘计划163个,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97个;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66个(详见附件1)。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公开招聘信息通过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报名时间
2023年4月10日上午9∶00-4月12日下午17∶00。
(二)报名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网上报名:请应聘人员登录株洲人事考试网www.zzksw.com.cn,进入“2023年株洲市面向2023届高校优秀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对自己的填报负责。报名与参加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准考证由考生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下载打印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自行密切关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告。
(三)相关要求
本次招聘公告中的2023届高校毕业生是指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1)中国境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条件:
①应为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就读,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3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学历学位证。
②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或就业推荐表)填写。本次招聘专业认定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为准。所学专业已列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但未列入招考岗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的,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认定,同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③应聘市直事业单位还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应聘县市区事业单位不作此项要求):
a.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截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
b.在高校就读期间,担任校、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副部长,校、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和各部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为教师的党支部副书记(排第一),且任职达1学年及以上;
c.在高校就读期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省部级奖学金,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含社会机构、企业捐赠类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2)国境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条件:
①学历学位证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则取消应聘资格。
②专业应严格按照学历认证书填写。国外大学专业名称或表述应与《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相应的专业名称一致。国外学科专业名称与国内不一致的,由招聘单位参照国外专业设置的课程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认定,同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③毕业学校必须是由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的大学(详见附件2)(应聘县市区事业单位不作此项要求)。
本次招聘所设专业不区分专业硕士、博士和学术硕士、博士。
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资格审查分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
(1)资格初审: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网上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初审结果,请应聘人员自行及时关注资格初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修改报名信息和改报其他岗位。
(2)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在笔试后进行,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未达比例的,则全部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入围人员最后一名出现笔试成绩相同的均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要求最低学位为博士的岗位,通过资格初审的即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应聘者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携带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自行及时关注。凡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开考比例
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对少数专业特殊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其中,要求最低学位为博士的岗位,不设置开考比例。
(二)考试方式
采取笔试和面试(试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要求最低学位为博士的岗位,采取免笔试直接试讲的方式进行。
笔试: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参加,采取闭卷的方式,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
面试(试讲):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参加,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者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等;试讲采取授课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教学能力、学识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总分100分。
综合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试讲)×60%
要求最低学位为博士的岗位,试讲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综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其余各项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相同的,按面试(试讲)成绩高的排前。
设置综合(最终)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0分,未达合格分数线者不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如应聘同一岗位所有人员都达不到合格分数,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试时间、地点
考点城市为武汉市。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面试(试讲)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参加考试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打印的准考证,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签约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最终)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签约人选。签约人选与招聘单位签约就业协议书,如有放弃资格者,按综合(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可作一次性递补。递补实行双向选择,如招聘单位放弃递补,则不进行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签约成功者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增加涉毒毛发检测。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主要考察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或放弃资格者,由招聘单位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决定是否递补,若递补则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最终)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根据综合(最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一)聘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根据我市《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30条措施》、《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博士工作满一年可申请10万元安家补贴;全日制博士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人才,在株城区首购商品住房的,可按最新政策自行申请购房补贴(具体优待事项以相关政策内容为准)。
(三)可按相关程序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应聘人员务必及时关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官网的公告、通知、公示等信息。若因本人不及时关注相关信息,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应聘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纪律,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四)本次招聘不收取报名费,体检费个人自理。
(五)本次招聘的岗位情况、招聘条件、资格审查等有关事宜,请咨询招聘单位。
(一)咨询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报名技术服务电话:0731-28681089
政策咨询电话:0731-2868108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31-28680216(市委人才办)
(二)监督
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0731-28686685
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0731-28681760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c.0733.gov.cn/202303/1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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